对中国建立第三方水质检测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水污染事件频频爆发。如2014年4月,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一时之间造成当地居民对饮水安全的担忧。这种担忧一方面来自于饮用水水质的不安全,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供水公司自检水质的不信任。作为自来水公共产品的供应方,企业的自查能否保证供水安全?现在许多水厂公布的检测指标均为合格,却无法取得公众的信任。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自来水厂之外,缺乏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如果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水质检测,容易引发供水企业虚报、瞒报的现象,其所检测的数据自然难以服众。将针对当前供水企业水质自检制度存在的弊端,以期在构建第三方水质检测制度方面提供一些借鉴或建议。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制度目前主要存在3个方面问题: ( 1)自检自测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从立法上看,我国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实行“企业自检自报,政府监督检查”的模式,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国供水企业自检自测的现象相当普遍。目前,中国仅二三个城市的水质监测单位独立于水厂,其余监测单位,即便是住建部水质中心设立的地方监测站,均由地方水厂内部水质监测室担责,“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供水主管部门通过地方水质监测站对水质的抽检实际上仍是供水企业在自检自测,发挥不了监督作用。(2)供水企业水质监测能力不足。3)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对公众透明度不足。目前,只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中城市供水企业的官网会定期公布当地的水质报告,如福州市自来水公司每月都会在其官网公布上月的水质报告,而绝大多数地级市、县级市极少公布当地相关的水质信息。虽然各地卫生部门也有一套水质检测系统,但水质数据主要在本地卫生系统内报告,数据基本不对公众及时公开。更关键的是,水质检测报告专业性极强,普通公众根本无法理解其专业术语和数值所代表的意思。公众辨别水质好坏仍然停留在原始阶段,通过感官感知水质、颜色是否异常,水中是否有异味等。因此,通过向公众公示水质检测报告的做法实现公众对水质检测的监督效果相当有限。

建立第三方水质检测制度的必要性

1.能确保水质检测结果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有实质上的客观公正和形式上的客观公正。现有的“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即使通过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外部监督能够做到实质上的客观公正,但其也不能做到形式上的客观公正。由独立的社会第三方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相比于企业的自检自测,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更加客观公正。

2.可以督促供水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自来水水质问题经常被人为的一些因素所掩盖或弱化,部分自来水经营企业隐瞒水质实情,而有的监管部门掩盖水源污染造成的水质问题,这些导致水质保障管理上的普遍缺位。由更为专业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不仅能够促使供水主管部门打消监管部门“回避矛盾、掩盖问题”的念头,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也能避免因检测数据来自体制内而缺乏相应的独立性。

3.有助于弥补供水企业检测能力的不足

中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中国饮用水质量和国际接轨,对饮用水水质检测指标由原来的35项提高到106项,对饮用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检测的技术要求也相应提高。由于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国只有小部分供水企业具备全指标检测能力。而引入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全指标检测,不仅能够弥补供水企业检测能力的不足,也为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从而确保消费者的饮水安全。

建立第三方水质检测制度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

1.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的设立模式———从“阶段性社会化”到“完全社会化”

为了保持检测结果的客观中立,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设立理应完全社会化,不依附其他主体,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并能独自承担责任,而且现在有很多独立的检测机构,如北京一些著名高校的检测中心,以及一些独立的检测公司,完全有实力进行独立检测。然而,考虑到我国水质长期由供水企业自检的现状,如果完全放开第三方水质检测市场,有可能引发各检测机构的无序竞争。为避免“一放就乱”情形发生,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的设立,可以先采取由“政府内设模式”向“阶段性社会化模式”逐步过渡,最后实现“完全社会化模式”。为此,国家建设部门在具体制定过渡计划时,可以考虑先将原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水质监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勾,并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第三方水质检测,在时机成熟时,再将“阶段性社会化模式”向“完全社会化模式”转变,即除原有的与政府脱勾的水质检测机构外,所有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MA认证的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都有资格提供水质检测技术服务。至于过渡期限,不能全国“一刀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其管辖区域的基本情况予以确定。

2.“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应当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责

目前,新《规定》第20条规定:“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从中可以看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非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因为供水主管部门进行水质监测时,并不一定非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可委托住建部在地方设立的水质监测站,实践中也鲜有供水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3.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的频率应当不低于每月一次

当前,持续不断的环境污染现状决定了饮用水的水质处在动态变化之中,第三方机构一年2次检测显然无法反映水质的真实状况,对供水企业也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的形势下,为了保障水质安全,实现政府与公众对供水企业的有效监督,我国第三方机构参与水质检测的频率自然是越高越好,而且应当做到第三方检测与企业自检同步,即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时抽取水样在各自的水质检测实验室检验,并将检测数据在双方网站共同公布,以此增强检测数据的可比性。

4.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为公众参与水质监督提供便利

冗长的水质检测报告充满着专业术语和计量单位。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普通公众面对晦涩难懂的“水质报告”往往选择不相信,容易被误导和利用。为了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充分发挥第三方水质检测机制的社会监督职能,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应当做到通俗易懂。笔者建议,今后在制定《第三方水质检测技术导则》时,需要对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内容提出特定要求: ( 1)对检测报告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2)对报告中已检测的污染物可能的来源、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做出说明; ( 3)水质检测报告除了体现各项检测数据外,还应当包含明确、客观的结论性陈述。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模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的形式转化,如是否卫生、安全、健康等普通公众易于理解的语言,增强“水质报告”的可理解性,便于公众监督。

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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