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 10月试点

从10月1日起,我国将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展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收费试点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 6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三部委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试点行业范围为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石油化工行业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涉及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合成橡胶制造(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及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以及仓储业。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据悉,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实际缴纳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将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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