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指南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须知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申请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2号)

二、申请主体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水。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非临时施工类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原件3份);

2、《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经所在镇(街道、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单位制定排水设施接驳方案后填写《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并经排水管网管理单位确认;(2)申请单位按照经排水管网管理单位同意的接驳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经排水管网管理单位验收确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在项目试运行或投产后,由申请单位在申请受理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须提交。复印件3份);

5、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交。复印件3份)。

(二)临时施工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临时施工类)》(经所在镇(街道、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原件3份);

3、《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变更(延续)类

1、《排水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原件3份);

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须在变更(延续)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申请变更排水主体的须提供新主体的证明资料(复印件3份);

4、原排水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份)。

注:1、相关表格及范本,在东莞市水务局网站(http://dgwater.dg.gov.cn/)下载。

2、排水水质检测内容:

(1)一般排水户(仅指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4+-N)、总磷(TP)、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等7项。

(2)其他排水户: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四、予以批准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5、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五、办理时限

1、申请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六、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1、市水务局负责非中心镇及市直管道路、广场(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松山湖大道、东莞大道、水乡大道、港口大道、东部快速路、生态园大道、环城路~广深高速望牛墩连接线、石鼓连接线、广园快速路连接线、市中心广场)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2、各中心镇、园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但不包括市直管道路、广场。

(本文来源:东莞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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