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验收,东莞环评验收,东莞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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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保验收、东莞环评验收、东莞三同时验收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申请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

2、项目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相符,已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和设计文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及应急措施,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监测合格,满足正常运转条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书(简述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及数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及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属扩建/改建/技改/分期验收的项目,提交原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1份(复印件)。如原建设项目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须在申请书中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内容数据要真实,不能空白)。须加盖企业公章;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5、监测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正本;

6、企业委托有关人员或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委托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

2、建设项目经监测部门验收监测合格,由建设单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相关审批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由我局验收科组织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属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由环保分局自行组织验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批准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整改,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五)受理时限

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公司拥有一支由专家、高工、工程师等各层次技术人员组成的高素质环保专业团队,主要技术骨干在建设项目东莞环保验收、东莞环评验收、东莞三同时验收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十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为你提供一站式的东莞环保验收,东莞环评验收,东莞三同时验收、东莞环保工程竣工验收、东莞企业环保三同时验收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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