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将设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赞成54人,弃权8人,赞成人数已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昨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62名委员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进行单独表决,随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这一条款的通过,意味着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环保审判庭未来将在广东诞生,标志着广东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一项新探索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法院怎能不回应社会的关切?”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这将意味着广东在立法上为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开了口子。

“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这个条款体现了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现在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法院怎么能不回应社会的关切?”金正佳认为,按照法院组织法,法院可根据需要设其他审判庭。从人大监督的角度来说,环境污染为形势所迫,不得不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该条款获得通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对法院工作的促进。因为有了地方立法,法院更容易得到编办、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

设跨区划审判机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最大的意义莫过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环境污染案件在地方法院审判时,法院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施压,若能跨行政区划设立环保审判机构,对地方政府来说,将是一次革命,他们再也压不住,捂不住了。”金正佳直言,此举就是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往往跨行政区域,关系复杂。

然而要推动这个审判机构从法规中落地,变成一个真正的机构运作,仍需一段时间。金正佳表示,目前全省设立多少个机构、具体人员编制、级别、架构等尚未确定,仍有待各方落实。

其实,该条款能获单独表决并写入新法,省人大常委会已酝酿近1年。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征求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省高院、省编办、省法制办等多方意见。

焦点

●编制能解决吗?

实际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省编办意见。新法出炉后,省编办将据此批复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编制和职能。

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是否会增加编制?省编办有关人士解释,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编制是否能够增加,要看该法院是否还有编制剩余,一般来说将对原有环境资源审判功能的审判庭作出调整,成立新的审判机构,编制亦随之划转。

●中央会批吗?

据业内人士称,是否建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地方人大立法不能单方定夺,需要把方案递交中央,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比如跨行政区划法院,一些城市的人大常委会曾通过相关条款,但最终能通过审批,真正落实下来的很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设立什么法庭不是由省高院决定,省高院如果有这方面构想,同样要按照程序向中央呈报。

●会“三审合一”吗?

环境污染案中,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如何追责是复杂问题。对此,在修订草案说明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省高院、中大、广外、省律协及立法咨询专家张和林提出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探索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因此不宜将案件限定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对话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

若让法院自己突破 要等待漫长时间

南都:立法往往是滞后于现状。这次为什么广东急于在立法上作出突破?

金正佳:如果广东不在立法上突破,广东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法院系统自身要解决肯定会是一个漫长的道路,比如编制就是一个难题。一旦在立法上提出,编制、地方政府等都得配合它。

南都:在审议时有意见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广东省环保条例》作为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金正佳:这个条款跟上位法并不抵触。《法院组织法》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通过规定推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也提出,“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专家说法

有了跨区划审判机构 可追究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

中大环境法教授李挚萍指出,环境问题天然具有跨区域特征,但目前对跨区域污染问题缺乏对策,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更有强制力。除更有效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外,“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还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追究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诚则指出,跨行政审判机构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由于属地管理导致的环保执法不力,“现实中地方环保部门往往服从于地方政府的逻辑,即地方改革的稳定和发展,而不是严格执法的专业逻辑。”

亮点

全国首例地方立法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昨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进行单独表决。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首例地方立法对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实践。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去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李如章说,“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好处更在于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效率。

统筹:南都记者 薛冰妮 采写:见习记者 程思炜 尚黎阳 南都记者 许晓蕾 黄怡 薛冰妮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上一篇:
下一篇:

This site is protected by wp-copyrightpr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