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序号 污 染 物(单位) 浓度 限量

I 类 II类

1 甲醛HCHO (mg/m3 ) ≤0.08 ≤0.1

2 氨 NH3 (mg/m3) ≤0.2 ≤0.2

3 苯 C6H6 ( mg/m3 ) ≤0.09 ≤0.09

4 氡 222Rn (Bq/m3) ≤200 ≤400

5 TVOC (mg/m3 )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以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相应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空白值。

本标准适用民用建筑工程(I 类、II类)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程质量验收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I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宿舍、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场所;

II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办公楼、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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