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就推进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环境监测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厘清政府与市场在环境监测服务领域中的关系,强化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及监管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省实情,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业务领域。

——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在向市场放开环境监测服务领域的同时,转变传统监管思维,谁检测谁负责,有投诉必查处,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强化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构建环境监测主体多元化的环境监测总体格局

(一)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将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向所有合格市场主体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排污申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检测、场地调查阶段环境检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二)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监测、跨界水体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环境执法、排污核定、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三、规范有序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我省境内承担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过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在湖北省内具备必要的场所、监测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并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湖北省境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成立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

(二)转变管理方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在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业务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各地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后,将机构名称及相关信息在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各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被单位和个人举报存在环境监测违规行为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对其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未整改、超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等任意一种情况的,应在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和地方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环保厅将有关情况向全省通报,并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3年内不得在我省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对该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不予采信。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数据质量。地方环保部门应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环保部门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及报告应严格审查把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对排污单位委托的自行监测行为及其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的认定范围和项目开展监测服务业务,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各级环保部门如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计量认证范围承接业务、违规转包、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地方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依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优先选择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的合法性。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其购买与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项目必须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范围内,对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要求,对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四、扎实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事关我省环境监测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厅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加强自身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同时,依然要重视自身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将环境监测站的日常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环保部门基本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并强化环境监测站在环境监测社会化中的技术监督作用。

(三)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广泛宣传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同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各方关切,消除疑惑,为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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