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发布

文件编号:CCAA-101

发布日期:2015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0日

©版权2015-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目次

前言

第一章总则

1.1 引言

1.2 适用范围

1.3引用文件

1.4术语与定义

1.5 注册级别

第二章注册要求

2.1总则

2.2 申请要求

2.3 申请人资格经历要求

2.4 个人素质和审核原则要求

2.5 知识和技能要求

2.6考核要求

2.7审核员行为规范要求

2.8年度确认要求

2.9 再注册要求

2.10见证与担保

2.11 机构推荐

第三章注册决定与申诉、投诉处理

3.1 注册决定

3.2 注册公告及注册证书

3.3注册时限

3.4注册收费

3.5申诉

3.6投诉

第四章监督与资格处置

4.1 推荐机构对认证人员管理要求

4.2 监督

4.3 资格处置

附录A

A.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A.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A.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A.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A.6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A.7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定要求

前言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依法从事认证人员认证(注册)的机构,开展管理体系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等的认证(注册)工作。CCAA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权成员。

本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制定,遵循了GB/T 27024-201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21:20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和GB/T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有关要求。

CCAA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仅表明注册人员具备了从事相应认证领域管理体系审核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审核员是否具有相应认证领域专业范围特定专业能力,由聘用其执业的认证机构做出评定,以保证满足实施相应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CCAA保证注册制度和评价过程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认证机构负有认证人员选择、聘用、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 总则

1.1引言

1.1.1 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制定,以此建立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制度,目的是确认管理体系审核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保证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质量。

1.1.2 本准则采用了GB/T27024-201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以能力为基础的人员评价考核方法,引用了GB/T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关于审核员能力的概念和水平提示,并结合ISO17021-2/3等标准的专业要求,规定了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要求。

1.1.3 CCAA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可证明注册人员:

l 通过了符合GB/T27024要求的能力考核和评价;

l 达到了GB/T19011和ISO 17021-2/3等标准规定的审核员应具备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要求,有能力完成相应认证领域管理体系审核或审核管理工作;

l 获得了统一的认证人员资格注册证书。

1.1.4所有注册人员和申请人员除符合本准则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领域范围见表1《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注册项目》,未列入此范围的其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项目按相应的注册准则实施。

表1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注册项目

注册项目审核员特定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附录A.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附录A.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附录A.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附录A.4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附录A.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附录A.6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审核员附录A.7

1.3引用文件

GB/T27024-2014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19011-2013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O/IEC17021:20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ISO/IEC TS17021-2:2012《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第2部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ISO/IEC TS17021-3:2013《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第3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能力要求》

1.4术语与定义

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如果本准则中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标准中的有所不同,以本准则为准。

1.4.1 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1:本准则中的审核仅指外部审核,包括“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第二方审核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第三方审核由外部独立的审核组织进行。

注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领域的管理体系被一起审核时,称为“结合审核”。

注3: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组织合作,共同审核同一个受审核方时,称为“联合审核”。

1.4.2 审核准则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

1.4.3 审核员

经证实具有实施审核的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1.4.4 审核组

实施审核的一名或多名审核员,需要时,由技术专家提供支持。

注1: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被指定作为审核组长。

注2:审核组可包括实习审核员。

1.4.5能力

经证实的个人素质以及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1.4.6高等教育经历

国家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及组织部门承认的高等教育学习经历。

1.4.7完整体系审核

包含GB/T19011标准6.3至6.6条款所描述的所有步骤,以及相应管理体系审核依据标准所有条款要求的审核。

1.4.8 CCAA考核人员

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人员资格,有能力实施CCAA规定的能力考核活动的CCAA工作人员。

1.4.9CCAA注册管理人员

具有相关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和资格,熟悉CCAA注册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注册过程控制与管理、认证人员注册资格审查及做出注册决定的CCAA工作人员。

1.4.10见证与担保人员

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和CCAA认证人员注册资格(不含实习注册资格),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核见证并对申请人个人素质、审核技能和个人基本信息出具见证和担保意见的人员。

1.5注册级别

1.5.1 CCAA 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分为实习审核员、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三个级别。

l 实习审核员

根据本人申请,经CCAA考核评价,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要求并具备审核所必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申请人,授予实习审核员资格。实习审核员可以作为审核组成员参与审核活动,但不能独立实施审核。

注: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不设实习级别,申请人应先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审核员注册资格(含实习)。

l 审核员

根据本人申请,聘用机构推荐,经CCAA考核评价,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要求,具备审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实施审核活动方面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审核的申请人,授予审核员资格。

l 主任审核员

根据本人申请,聘用机构推荐,经CCAA考核评价,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要求,具备管理体系审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掌握相应认证领域管理基础理论,熟练应用管理工具,在认证认可行业具有突出贡献和成就的申请人,授予主任审核员资格。

1.5.2 CCAA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原则上遵循逐级晋升原则;主任审核员为自愿性申请项目。

1.5.3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通过基础知识和审核知识与技能笔试,或综合面谈评价考核合格,可直接授予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

—在相应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在相应领域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成就(应具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或推荐意见等)。

第二章 注册要求

2.1总则

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人应满足本章规定的通用要求,以及相应认证领域审核员注册特定要求,详见附录A。

2.2申请要求

2.2.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CCAA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了解各项注册要求。

2.2.2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注册信息、资料。

2.2.3 申请人应通过CCAA网站(http://www.ccaa.org.cn)“人员注册专区”登录注册系统,按要求填写、上传注册申请信息、资料,缴纳注册费用,完成网上注册申请。

2.2.4 申请人应签署声明,表明同意遵守CCAA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审核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2.2.5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信息、资料和注册费用后,CCAA开始受理申请。

2.2.6 申请人如果对注册过程或注册信息发布方式、内容等有特殊要求,应在申请时书面说明。

2.3申请人资格经历要求

2.3.1高等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

a)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及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b)高等教育专业学科要求详见附录A(适用时)。

2.3.2工作经历

2.3.2.1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

a)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无工作经历要求;

b) 本科以上学历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4年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0年工作经历;

c)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0年工作经历。

2.3.2.2满足CCAA注册要求的工作经历应在取得相应学历后,在负有判定责任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获得。研究生学习经历可按50%计算工作经历。

2.3.3专业工作经历

2.3.3.1申请人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a)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无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b) 本科以上学历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申请人应具有至少15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申请人获得有效地进行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审核所需的专业知识;

c)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15年从事认证认可或相应领域专业工作的经历。

注:申请人应提交专业工作经历证明,相应领域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见附录A。

2.3.3.2专业工作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产生。

2.3.4审核经历

2.3.4.1实习审核员、主任审核员注册申请人无审核经历要求

2.3.4.2审核员注册申请人审核经历要求

以实习审核员的身份,作为审核组成员在审核员以上注册资格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至少4次相应领域完整体系审核,现场审核经历不少于15天。现场审核应覆盖相应领域认证标准所有条款。

2.3.4.3当申请人具有CCAA某一认证领域审核员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上注册资格时,可减少1次完整体系审核和5天现场审核经历。

2.3.4.4所有审核经历应当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并取得覆盖GB/T19011标准 7.2.3.2 a)条款的满意的现场见证评价结论。推荐机构应指派本机构审核员以上级别人员,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核见证并对申请人个人素质、审核技能和个人基本信息出具见证和担保意见。

2.3.4.5可接受的审核经历

a) 第三方审核经历,应从CNCA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境外的第三方审核经历,应从与我国有互认协议关系的认证机构获得;

b) 第二方审核经历,应从CCAA承认的二方审核机构获得。

2.3.5主任审核员注册申请人资格经历要求

a)取得相应领域审核员注册资格6年以上;

b)全面掌握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c)取得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成果,至少应包括:

1)作为主要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4项以上;

2)作为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的科研课题或项目;

3)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4)其他可以证明具备个人能力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必要时)。

注:标准参与者前5名为主要起草者,课题研究参与者前3名为主要参与者。

2.4个人素质和审核原则要求

2.4.1各级别审核员应具备下列个人素质

—-有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信和谨慎;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有感知力,即能了解和理解环境;

—-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处境;

—-坚定不移,即对实现目标坚持不懈;

—-明断,即能够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自立,即能够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坚忍不拔,即能够采取负责任的及合理的行动,即使这些行动可能是非常规的和有时可能导致分歧和冲突;

—-与时俱进,即愿意学习,并力争获得更好的审核结果;

—-文化敏感,即善于观察和尊重受审核方的文化;

—-协同力,即有效地与其他人互动,包括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人员;

—-健康,即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2.4.2 各级别审核员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工作

—-诚实正直:职业的基础

对审核而言,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应是最基本的。

—-公正表达:真实、准确地报告的义务

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和审核报告应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审核活动。报告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在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

—-职业素养:在审核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

审核员应珍视他们所执行的任务的重要性以及审核委托方和其它相关方对自己的信任。具有必要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保密性:信息安全

审核员应审慎使用和保护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独立性:审核的公正性和审核结论的客观性的基础

审核员应独立于受审核的活动,并且不带偏见,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保持客观的心态,以保证审核发现和结论仅建立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上。

—-基于证据的方法:在一个系统的审核过程中,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现的审核结论的合理方法

审核证据应是可证实的。由于审核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并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审核证据是建立在可获得的信息样本的基础上。抽样的合理性与审核结论的可信性密切相关。

2.5知识和技能要求

各级别审核员知识和技能要求见附录A。

2.6考核要求

2.6.1实习审核员申请人考试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基础知识”考试,以证实其满足本准则相应注册要求。

2.6.2审核员申请人考试

审核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审核知识与技能”考试,以证实其满足本准则相应注册要求。

2.6.3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考试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管理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考试,以证实其满足本准则相应注册要求。

2.6.4各级别审核员考试内容、范围和方式,详见相应考试大纲。

2.7审核员行为规范要求

各级别审核员均应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规范。所有申请人均应签署声明,承诺遵守行为规范: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帮助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

—-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和聘用单位的书面授权;

—-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员工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它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审核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不以任何方式损害CCAA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

—-不向受审核方提供相关咨询。

2.8年度确认要求

2.8.1实习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无年度确认要求,但在CCAA有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时,应按要求完成。

2.8.2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审核员应在每个注册年度提交一次完成下列活动的证明,表明其持续符合准则的相关要求:

a)至少完成1次相应认证领域管理体系审核;

b) 完成至少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应至少包括10学时经CCAA确认的继续教育课程(1学时等于45分钟课程时间);

c)持续遵守行为规范要求;

d)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e)当CCAA有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时,已按要求完成。

2.8.3审核员应保留完成年度确认的有关记录和证明,在CCAA有要求时提交CCAA。

2.8.4年度确认从注册次年开始实施,在注册日期的对应月份申报。注册当年无需年度确认。

2.9再注册要求

2.9.1 各级别审核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再注册,以确保持续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级别的各项要求。

2.9.2 实习审核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审核员行为规范;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d)完成CCAA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2.9.3 审核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审核员行为规范;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d)完成CCAA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e)完成历年的年度确认;

f)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至少4次相应认证领域完整体系审核或等效的部分体系审核;

g)当不能满足再注册的审核经历要求时,申请人应通过2.6.2规定的笔试。

注:3次部分体系审核可视为1次完整体系审核。本注释仅适用于再注册时审核经历的计算

2.9.4主任审核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审核员行为规范;

c) 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d)完成CCAA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2.10见证与担保

2.10.1 实习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申请人无见证与担保要求。

2.10.2审核员申请人应由一名见证与担保人员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核见证并对申请人个人素质、审核技能和个人基本信息出具见证和担保意见。

2.11机构推荐

2.11.1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无机构推荐要求。

2.11.2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由所在认证机构推荐,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资格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个人素质、知识与技能是否适合从事审核活动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注册决定与申诉、投诉处理

3.1注册决定

CCAA考核人员根据评价考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形成评价考核结论,给出申请人是否适宜注册的意见。

CCAA注册管理人员对考核结论、注册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注册管理人员应未参与过对申请人的评价考核与培训。

CCAA秘书长审核注册意见和注册决定,批准注册决定。

3.2注册公告及注册证书

3.2.1 对批准注册/再注册的申请人,CCAA将予以公告并颁发/换发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对不予注册的申请人,CCAA将通知推荐机构或本人。

3.2.2 CCAA秘书长负责批准注册公告和签发注册证书。

3.2.3 注册公告包含下列信息:

—-注册人员姓名;

—-注册领域(注册专业);

—-注册级别和注册证书编号;

—-注册日期和/或有效期;

—-推荐机构名称。

3.2.4 注册证书包含下列信息:

—-CCAA的名称、标识;

—-注册准则信息;

—-注册人员姓名和身份识别信息;

—-注册领域(注册专业);

—-注册级别和注册证书编号;

—-注册(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3.2.5 注册人员使用注册证书,应遵守CCAA《证书及标识使用规则》,在取得注册证书之前应签署《认证人员注册证书、标识使用承诺》。

3.2.6 CCAA拥有颁发的各类注册证书的所有权。注册人员资格被暂停期间和撤销后,不得使用相应证书。

3.3注册时限

对于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CCAA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批准。因申报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注册过程延迟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

3.4注册收费

CCAA依据《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收取注册费用,注册申请人和已注册人员应遵照规则缴纳相应费用。评价和注册过程一经开始,不论注册结果如何,注册费用将不予退还。

注:《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见CCAA网站。

3.5申诉

3.5.1 CCAA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注册人员的申诉,包括:

—-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员对CCAA做出的不予注册、资格处置等决定提出的申诉;

—-投诉人因不同意CCAA的投诉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3.5.2申诉应在相关决定做出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CCAA提交。

3.5.3 申诉人可从CCAA网站下载《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CCAA也可应申诉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

3.6投诉

3.6.1 针对注册人员的投诉

CCAA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针对注册人员违反注册要求和行为规范的行为的投诉。

3.6.2 针对CCAA的投诉

CCAA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针对CCAA工作人员在注册活动中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守则的行为的投诉,以及对CCAA的争议处理决定提出的投诉。

3.6.3 投诉人可从CCAA网站下载《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CCAA也可应申请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

第四章 监督与资格处置

4.1推荐机构认证人员管理要求

4.1.1推荐机构应建立相应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4.1.2 推荐机构应将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文件提交CCAA备案。其管理制度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系统的建立与实施;认证人员现场见证活动的要求和实施;指定的见证评价人员和申请信息资料核实人员的评价、选择、培训与能力保持;认证人员培训的管理与实施等。

4.1.3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资格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个人素质、知识与技能是否适合从事审核活动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4.2 监督

4.2.1 CCAA将通过处理投诉、接受聘用机构和受审核方反馈及年度确认等方式收集信息,对各级别审核员持续保持其能力和个人素质以及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4.2.2 CCAA将根据推荐机构申报资料情况、申投诉等外部信息,制定对推荐机构的监督计划;CCAA将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推荐机构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4.2.3 CCAA将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价(必要时)相结合的方式,对认证机构人员管理能力和状况、过去和当前的业绩等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

—-通过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及协会的联合检查了解机构的认证人员管理状况;

—-通过索要和调阅资料的方式查证认证机构人员状况、人员管理能力(包括人员管理数据库的使用)等;

—-必要时,采取认证机构现场监督的方式,现场监督包括与推荐机构管理人员的沟通、人员管理实施情况的核查等;

—-通过推荐机构对推荐申请人的认证活动及能力进行监督(如:认证档案的调阅、必要时的面谈等)。

4.2.4 CCAA对注册审核员进行信用管理,认证机构应按协会要求对审核员进行信用管理。

4.3资格处置

4.3.1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申报的有关资格经历的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若推荐机构隐瞒申请人的虚假信息或提供误导性信息,推荐出现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CCAA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对推荐机构的推荐资格进行处置。

4.3.2 见证与担保人员应认真负责,尽到核实、审查的责任。如见证结论与担保意见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CCAA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相关规定对见证与担保人员进行处置。

4.3.3 对违反行为规范、不满足注册要求的各级别审核员,经调查核实,CCAA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给予警告、暂停注册资格、降低注册级别,直至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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