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环境质量改善是评判环保工作唯一标准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9月7日在接受采访时说,新大气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潘岳表示,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下一步,环保部还将继续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把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到新的高度。

一是既要抓重点污染物,也要抓其他污染物。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很多,改善大气质量要全防全控。要从质量改善的需要倒推环保工作重点,而不局限于部分行业和企业的一两个指标。二是既要抓区域总量减排,更要抓点源排放达标。目前企业排放超标相当普遍,强化企业排放必须达标是基本要求,假如企业排放达标而区域环境质量仍然超标,那就应当实行总量控制。三是既要抓固定源,也要抓非固定源。除了控制工业企业等固定源外,对于机动车船等流动源和农业面源也要严格控制其污染物减排。

此次大气法修订2006年就已启动,但历经长久的起草过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是在2014年12月。其一审修订稿和二审修订稿发布后,遭到学界质疑,有不少环境法学者甚至建议起草新的修订稿。2015年7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召集环境法学专家座谈。座谈会上,几乎所有与会的环境法学专家都提出希望对修订稿进行大幅修改,他们普遍认为修订稿的制度设计不深入,并且缺乏实效性;区域污染联合防治思路和方法不清晰;口号式条款太多,更像政策性文件不像法律,缺乏可实施性等。

潘岳解释说,改善环境质量是环保工作的根本目标。修法过程中,很多环保专业人士认为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但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考核质量改善比考核总量减排更便于公众监督。多次参与意见征求工作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就曾撰文表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按年度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

新大气法采纳了这一思路,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理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新大气法第二条就明确新增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新大气法还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法律保障。

虽然新大气法与此前审议稿相比有了不少修改,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常纪文称,新大气法尽管规定了许多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但“空制度”型的规定还是很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打了折扣,比如“国家应当”、“国家推行”、“国家鼓励”、“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等。

对此,潘岳表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修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发展方向,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现阶段立法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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