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认证企业未受处罚证明的申请流程

ISO14000认证企业未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证明的申请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

一、 内容

ISO14000认证企业未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证明的申请。

二、 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环[1997]118号)

三、 所需材料

1、 企业申请事由;

2、 以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复印件);

3、 “三同时”验收报告或环保措施核准意见(复印件);

4、 市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水、气、声);

5、 委托认证或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合同;

6、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7、 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办理程序

1、 收件登记受理;

2、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派员现场核准申报材料情况;

3、 有关科室会签;

4、 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出具企业未受环境处罚的证明;

申报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不能出具未受环境处罚证明的理由。

五、 工作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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