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定措施、出实招、强力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7号)和2015年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任务,保障全省2015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省环保厅印发《2015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152号),按照工作任务倒计时安排推进内容,落实相关工作,提出:

一、合理安排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推进进度

(一)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各地要认真核查资金配套及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站房建设、上岗考核、资质认定等准备工作。按照工作任务倒计时安排推进内容,落实相关工作,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省级验收。

(二)环境空气自动站直传。2015年6月30日前,安排省级资金、编制论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联网直传技术方案》、开展相关设备采购等工作;2015年6月-11月完成设备招标采购、安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县(市、区)配合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直联。2015年12月底前试运行正常,2016年1月1日起,8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部使用联网直传数据公布、排名。

(三)水质自动站建设。2015年6月30日前,安排省级资金。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原建14个水质自动站验收、完成6个水质自动站恢复重建、完成13个新建河流跨市(州)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选点论证及使用土地的提供等站点建设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完成新建河流跨市(州)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方案;12月30日前完成新建河流跨市(州)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采购、安装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二、推进措施

(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相关监测设备的购买和建设,不能挪作他用。在2015年11月30日前不能通过达标验收的,将收回省级已投入的专项资金。

(二)推进工作实行月调度,省环保厅将对每月调度中,发现进度缓慢或推进工作存在问题,向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进行月通报,直至按时完成建设达标任务。年底未完成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的,在全省通报,并按相关问责制度移交处理。

(三)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未如期完成的,经济运行监测指标及在对各市州政府绩效考核中,环境指标按不合格提供。

(四)2015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由省环保厅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技术业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组织建设并确保建设任务完成。

三、制定目标

(一)黔府办发〔2014〕27号文件目标任务

1.2015年底,全省所有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西部地区建设标准(二级站9个、三级站88个)。

2.2016年,市(州)级监测站形成109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全分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形成61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监测能力(二级站9个、三级站88个)。

3.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全面提升。

(二)2015年省人民政府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

1.全省完成7个二级站、35个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分别形成109项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全分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形成61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监测能力。

2.实现8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联网直传。

3.完成13个新建河流跨市(州)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6个恢复重建跨市(州)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完成原建14个水质自动站验收及正常运行,实现24小时实时上传数据。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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